我們也不可輕忽腓立比書第一章�堛爾g文。在二十七節,保羅盼望信徒能在一個靈�堹艇葑o住(這當然不是指聖靈),同心(心按原文應譯為魂)為福音的信仰一齊努力。在本節中,我們進一步的察覺到靜態之靈與被動語法,以及活躍之魂與主動語法之間的關聯均意有所指。末了再舉一例,保羅在林前十五章的宣告:「所種的是血氣的(按其字義應譯為:屬魂的)身體,復活的是屬靈的身體(按原文直譯)。」(44節。)他的意思無非是─所種的身體乃是在一個以魂為首,靈為次的狀態之下;但復活的身體,正好完全相反,是在一個以靈為首,魂為次的狀態之下。

這節聖經,為我們今日與來日的構成,作了何等清楚的闡示。

但是,引用這樣一句特別的經節作為引證,是否能使人信服,又不引起更多無謂爭論呢?聖經中,經常提及我們裡面形而上與形而下之本質的對比─乍看之下,「對比」總是造成二元本質的聯想;─而這個不太引人矚目的對比,卻又為人的三元特質提供了極佳的佐證。請注意,聖經的內容,總是以肉體與靈相對,以魂與體相對。除了極少數的經文,在具備充分合理的背景下破例以外,這樣對比的原則,在聖經中從不改變。

讓我們在此留意一下這些對比所蘊含的重要啟示;回顧聖經中的「肉體」一辭,所具之各種不同的涵義。我們要看看肉體一辭,如何既指肉體的情慾,又泛指一切屬世的活動?為何會被定義為人類屬世行為的根本?為何聖經總是理所當然地,將肉體與靈─無論是人的靈,或是神的聖靈─來作對比。

另一方面,當單論人的本質,而不涉及其他更高生命時;那麼,聖經對此所用的對比,就不再是體與靈,而是體與魂。正如主說:「不要怕那些殺身體,卻不能殺魂的;為要怕那能把魂和身體都滅在火坑裡的。」(太十28,按原文直譯。)聖經中的對比原則總是:每當論及較高範疇之抗衡時,則為肉體與靈相對;每當論及可朽壞的部分與不可朽壞的部分相比較時,則為體與魂相對。這樣對比的方法難道是偶然?在這樣一個探究人本質的議題中,這個對比的原則豈能被置之不顧?如此,在不同的角度之下,採用不同的對比,所歸納出人三重本質的觀點,是很難質疑的了。

固此,我們幾乎可以充分肯定先前舉證的經文立場。但是,在面對這等深奧且極具推論性的議題時,若充耳不聞歷史的聲音,或輕忽早期教會的見證,漠視基督信仰傳揚之源─以色列國,過去與現在對此事的觀點,將十分不智且不宜。

因此,我們還是簡要地列舉一下這些輔助的證據,使其不致全然被忽視。

首先,對於猶太人是否承認靈魂有別的這個問題,我們是否能立即予以肯定的答覆?撇開舊約聖經希伯來原籍中,可舉出的直接證據不說,從七十士譯本,譯者直率加註(即便原文與此題並無直接關聯)的一些文句中,即可看出此觀點的影響。這影響(如我們所預期的)可見於腓羅(Philo),他一再以各種不同的措辭重複此事。然後是約瑟夫(Josephus),約瑟夫在描述人的受造時,將原文譯為:「神用地上的塵土造人,並在其中安置了一個靈和一個魂。」最後,在猶太法學家著者們身上,我們也看見了此一觀念的影響。他們以教條面的嚴謹措辭,規避詞藻的修飾,將體、魂以外第三部分的屬靈元素,稱為神的氣(Neshama)或神的靈(Spirit of God);並認為這是忠於古代教義與教訓的正統解釋。

繼續推進至早期教會的著者們,從他們身上,我們可更明顯察覺此一三元本質的信念。尤其是從他們確切、嚴謹的措辭中,我們可以看出他們對魂、靈之分野的認知。教父愛任紐(Ireneus)認為,靈、魂、體三部分的存在與聯合,是一個完整之人的特徵與標準。殉道者猶斯丁(Justin Martyr)則是以身體為魂的住處,以魂為靈的住處。深受柏拉圖哲學影響的亞歷山大革利免(Clement of Alexandria),對此也作出相同定義。教父俄利根(Origen)在其約翰書信的解經著作中清楚地指出,魂與靈是有別的;其羅馬書解經(為哈蒙德Hammond推崇並引用)的段落中,不僅強調人的三部構成,也詳述這些構成成分之間的關聯性與獨立性。俄利根的大弟子,亞歷山大的岱迪瑪(Didymus of Alexandria)在其關乎聖靈的精采論述中,亦在我們視人的三部本質鐵證的經文(帖前五23)上,多有著墨。神學家尼撒貴格利(Gregory of Nyssa)在其大作「人的創造」中,也引相同的經文,陳明相同的真理。末了,該撒利亞的巴西爾(Basil of Casarea),將我們�堶惜ㄕ揪漸遢靚洃嶼副F與魂,並且將彰顯神真實形像的部分稱作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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